刘俊海:监管者应依法用足用好相关权限

时间:2021-03-24 来源: 财会信报 责任编辑: 淑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刘俊海:监管者应依法用足用好相关权限

  财会信报/财会信报网(记者 滕娟)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监管办法》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推动完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管理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监管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监管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监管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监管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监管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监管办法》还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细化《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快速壮大,为网络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社会各界呼唤完善相应的监管规则。《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有利于指导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管理办法》细化了《电子商务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增强了电子商务法的可操作性、可塑性、可裁性以及可执行性,使《电子商务法》长出了“牙齿”。对于规范平台的自律、规范电商的经营活动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体现了规范和发展并重,更加注重规范,诚信和创新并举,更加注重诚信,同时也更加注重安全的理念。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其中部分规定较为宏观,实践中需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京东集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纬创软件首席经济学家刘磊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随着通讯技术不断发展,网络覆盖不断延伸,网络交易蓬勃快速成长演化,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产生,且在近一年多的疫情中体现出其特有的价值,但与此同时需要依法对其进行规范。

  对于《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会对网络交易产生的影响问题,刘磊表示,《管理办法》会促进网络交易的合法合规。

  近年来,“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前述京东集团相关负责人指出,《管理办法》生效后,对这一部分问题做了明确,可以更好地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按照《管理办法》,京东集团将在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强化平台内部治理、规范交易行为等方面采取措施。

  监管者需依法用足用好相关权限

  刘磊提醒,打擦边球、边缘违法的情况不可能杜绝,重在落实,要从平台、商家(包括物流)、消费者三个方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法治与自律。他强调,重点还是要加强平台的法治与自律,加强对平台的管理,平台再去服务和管理好商家与消费者。

  《管理办法》规定,直播视频从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要保存三年。对此,刘俊海表示,此规定主要是为了固定和保全直播交易过程中相关证据,以免事后发生纠纷,空口无凭,这就需要直播服务提供者谨言慎行,避免虚假广告和误导宣传。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能自证清白,比如说没有保存视频,就可以按照消费者意见处理,而能够举证却不举证,说明其自身存在一定问题。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就默认选项问题,刘俊海指出,这些都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管理办法》禁止采取推定消费者同意的方式,改为由消费者作出明示选择。《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原则上默示不能推定为同意。

  在谈到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刘俊海表示,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经营者掌握消费者个人信息一定要遵守合法、必要、正当、公平、合理、知情、保密、安全等项原则,特别希望各平台和主播扎紧信息保护的“篱笆墙”,为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包括很多信息的搜集、使用流程需要重新再造,过去有很多乱象,如母公司得到了信息,子公司和孙公司一起用,以后就不能这样了。母公司拿到信息只能自己用,给任何关联公司用都必须经过消费者明确同意和授权,不同意就视为违法。

  对于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方面,刘俊海强调,其关键在于监管者要记住“市场会失灵,监管者不该失灵”,当平台、主播等电商主体不能自律的时候,监管一定勇出重拳、勇于担当,依法用好用足用够法律赋予的行政指导、市场准入、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权限,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满腔热忱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地严惩商家的失信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维护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打造风清气正、海晏河清、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网络市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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