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印发 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本报记者李健 近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以下简称《财务制度》),分为总则,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信息管理,附则八个章节。
《财务制度》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充分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旨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财务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关于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财务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同时明确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的具体财务管理职责。
针对资金筹措,《财务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在资产运营方面,《财务制度》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对外投资等方面的管理;同时明确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就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作出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财务制度》就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信息管理分别做出具体规定。
《财务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