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拟修改规定 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赴境外上市
本报记者王磊 日前,记者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获悉,为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赴境外上市,提高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推动深化跨境监管合作,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就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赴境外上市,提高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推动深化跨境监管合作。并指出,本次修订将为境外上市涉及的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便利有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高效开展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将指导企业妥善管理涉密和敏感信息,履行好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也将有助于相关监管部门与境外监管机构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活动,共同维护全球投资者权益。
具体来看,《规定》将适用范围修改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境内企业”被定义为包括在境外直接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和境外间接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
《规定》还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境外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结合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惯例,删除了原《规定》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为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此外,《规定》还要求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关于执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情况的书面说明,有市场人士担忧此举可能提高企业的合规成本。
对此,证监会负责人表示,依法依规做好涉密敏感信息的管理,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内容。从实践情况看,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包含涉密或敏感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属极少数情况。如因审计工作需要确有必要提供的,《规定》重申企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并要求企业保留履行程序和提供信息的相关记录并向中介机构提供书面说明,不会给企业带来过高的合规成本。《规定》的落实,将提升企业维护信息安全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境外发行上市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