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师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10-17 来源: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委员会宣传部 责任编辑: 李荣

第九师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巩固九师疫情防控成果,保障各族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九师将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外出人员未佩戴口罩或不规范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疫情管理人员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条 不配合开展核酸检测。九师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包括区域性核酸检测、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九版)》及兵团相关文件规定需进行核酸检测的重点人群),无故不参加连(社区)、行业部门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一次不按时参加核酸采样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不按时参加采样,不听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条 伪造、编造、买卖、使用核酸证明文件。伪造、编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编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条 拒不扫码登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物业小区、商场超市、酒店宾馆、饭馆餐馆、景区景点、文体娱乐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验、不听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条 不配合流调工作。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行程轨迹,虚构情形造成影响的;不报、瞒报、谎报健康情形、密接史等重要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拒不配合消杀工作。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不配合封控管理。不遵守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隔离点等重点风险区域疫情防控规定,违规聚集、串门、擅自外出、不在规定区域内活动的;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人员,未经允许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居民返师、出师未严格按照报备机制、提前报备、履行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聚集性活动。单位、集体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组织群体性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 违规擅自经营。疫情管控期间,餐馆、KTV、网吧、棋牌室、辅导班等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政策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 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第十一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二条 非法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货物、道路客运(班线)等)经营许可,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 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绕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 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单位内部或市场企业主体未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要求,从业人员未按要求核酸检测、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未落实张贴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卡、体温检测、内部清洁消杀工作,或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怠于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等工作要求的,隐瞒人员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违法人员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 公然侮辱、威胁、侵害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坏防疫或医疗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情况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六条 非法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恶意造谣引发舆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 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疫情防控工作部门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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