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出台
本报记者秦铭明 近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气象局公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气象局令第11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次《办法》适度拓宽了基金的使用范围,在保留基金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基础上,增加“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绿色低碳活动领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容。同时,《办法》明确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项目活动,以及落实国家有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等活动。
《办法》从“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当前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实际进展情况,保留59号令关于基金收入来源的原则性规定”“规定基金使用应当以保本微利、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开展,并明确了赠款支持的领域范围和有偿使用可采取的各类形式”“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删去59号令关于基金赠款、有偿使用项目申报、评审、审批管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另行制定,基金有偿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三个方面完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制度。
《办法》对基金运作模式和组织架构作了三方面完善:一是将基金运作模式由现行“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修改为“按照市场化模式进行运作”,并规定基金有偿使用依托专业机构开展。
二是将基金组织框架由现行“基金审核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中心”修改为“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将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基金重大业务事项,修改为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基金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意见。
三是规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发展改革委的代表担任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会议。
《办法》还要求,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金有偿使用情况、赠款项目开展情况和会计资料等的监督检查,全链条规范基金运行管理。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组织实施好《办法》,财政部将及时制定、修订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指导具体业务开展。财政部还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办法》落实落地,更好地发挥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