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连发六条税费优惠政策 惠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时间:2023-08-03 来源: 央广网 责任编辑: 淑静

  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连续发布六条税费优惠政策,受惠主体包括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初创科技型企业等。

  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此次发布的六条税费政策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将相关优惠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六条政策包括《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具体来看,《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底。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指出,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指出,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此外,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对上述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两种方法进行了明确,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明确,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此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

  在日前召开的2023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谈及今年以来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魏岩表示,今年以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增强政策精准性针对性,着力纾解企业困难,提升政策效能。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二是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优化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

  三是为支持保就业保民生,延续实施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煤炭进口零关税政策等。

  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在落实好今年已出台的多项政策基础上,针对形势的变化,加强政策储备,积极谋划针对性强、务实管用的税费优惠政策,着力为经营主体纾困解难,不断增强发展动能,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记者 李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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