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业厅被客户经理诈骗350万,法院判定工商银行赔偿40%

时间:2020-11-09 来源: 新华融媒 责任编辑: 筱琴

  记者 贺向军 实习记者 彭鑫 报道

  购买理财产品时,切忌只关注高收益!

  银行员工以办理理财产品为由,诈骗辽宁建平县马某350万元,最终银行员工入狱,银行因监管不力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银行员工诈骗350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下称"工行建平支行")客户经理张某以办理理财产品为由,诈骗辽宁建平县马某350万元。

  案件追溯到2014年4月15日,建平县马某在工行建平支行处购买的300万元国债到期,并在该支行的大厅内向客户经理张某咨询银行是否有存款利息高一点的产品,张某表示有另外一种理财产品利息高且有分红,每月结一次息,如取钱需提前三天告知张某,本金便可以取出来。

  马某认为理财产品合适便决定办理,于是张某在柜面为马某办理了网上银行及电子密码器,之后马某拿着银行卡及电子密码器来到张某办公桌前,张某告知一天只能转100万元,转账前,张某帮助马某将网上银行修改了密码,因其手机不是智能手机无法登录网上银行,张某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马某的网上银行账户。

  马某输入密码,张某来操作,当天便将马某的100万元分五次转入张某母亲的工商银行账户内,连续三天以同样的方式共转入张某母亲的工商银行账户共300万元。

  张某将该款通过其母亲的银行账户转到网上购买"伦敦金"的三个操作指导老师的账户里,用来投资购买"伦敦金"。记者在另外一张裁判文书中发现,张某网上投资购买的"伦敦金"并非正规理财产品。

  两个月后,在2014年7月1日,马某给张某打电话说还有50万元想买理财产品,在万方汇雅尔森自助烤肉楼下的工商银行储蓄所,马某将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在张某的车上,张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马某的网上银行,马某输入密码后,张某将50万元转入其母亲账户中20万元,分两次将30万元转入案外人刘某银行卡中。

  2015年6月24日,马某因买车需用20万元,给张某打电话要求帮助取20万元,26日,马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取出20万元,张某用自己的银行卡陆续按5到6厘左右的利率先后向马某银行卡内汇入利息27万元,马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后向张某索要转账凭证,张某称和密码器是捆绑的,马某便放弃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

  但意想不到的是,"伦敦金"理财产品最终被钓鱼网站诈骗,张某所有投资款全部赔光,非法诈骗事情败露之后,马某无法正常提取资金,不得不将工行建平支行告到了法庭。

  记者就上述案件情况致电并致函工行建平支行,但截至发稿时为止,暂未收到任何回复。

  对员工监管不力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马某在营业大厅轻信张某讲解的理财产品,认为合适便同意办理,说明对银行利率等常识知晓,在利率高、存取方便的诱惑下,轻信"是捆绑"即放弃向张某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而且连续三天,加之后来又继续主动要求张某转款的情况下,将如此大额通过张某转款,竟未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故马某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起到帮助张某实施犯罪活动。

  对此,应当认定马某在本案中具有过错,张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行建平支行的意思,工行建平支行与马某之间未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须承担合同责任,张某之所以能够实施犯罪,主要原因在于其系工行建平支行的工作人员,而张某将马某款项转出主要是在营业大厅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加之马某对其产生信赖并疏于防范,最终导致马某将350万元转出而造成资金损失。

  上述情形的发生,与工行建平支行对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故工行建平支行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应对马某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马某亦有过错,可减轻工行建平支行的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工行建平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马某损失121.20万元,如果工行建平支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马某负担19920元,由工行建平支行负担132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直到2017年12月4日,张某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继续追缴张某诈骗多人所得人民币1193万元,返还被害人(包括马某在内)。

  审判后,马某不服,申请上诉请求,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工商银行建平支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工商银行建平支行承担诉讼费用。

  其理由表示,马某本身系农民,不应为其设定过多的义务且对银行业务一窃不通,是在张某的劝说下,出于对国有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充分信任,通过银行帐户将300万元全部购买了理财产品,2014年7月1日又将到期的50万元也购买了相同的理财产品,且均有通过马某银行转入利息的信息,一审判决马某存在明显过错,对马某来说明显不公平。

  另外,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在人员选任、员工教育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工商银行建平支行的过错与马某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马某被骗的款项都是在银行大厅直接操作的,也是通过银行账户完成交易的,因此要求工商银行建平支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马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工商银行建平支行返还理财产品申购款330万元及利息且工商银行建平支行承担诉讼费。

  最终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综合马某的全部款项转出的时间、地点、数额及张某的犯罪行为等因素,酌定比例为马某承担60%责任,工商银行建平支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908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33200元,由上诉人工商银行建平支行负担1570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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