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消失维权遇阻 消协调解为民解忧

时间:2022-04-0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 责任编辑: 李荣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先后有23位消费者到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商场内租赁柜台经营者“内蒙古一木装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租赁经营期限内收取消费者装修款,但未按合同承诺期限施工或交工,且联系不上经营者,消费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协会工作人员调查后了解到,内蒙古一木装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入住其商场,租期至2021年9月30日,租赁期满后去向不明。该公司经营期间与多位消费者签订家装合同,预收消费者家装款项并外包给第三方施工,由于该公司未按约定向施工方支付款项,导致投诉的23位消费者总计价值130余万元的装修工程处于逾期或停工状态。

  10月15日,乌市消费者协会约谈了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负责人,10月19日书面告知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鉴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群体消费者的合理诉求,11月10日,市消协撤销了其“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无理由退货承诺店”荣誉称号,同时暂停其“消费维权投诉站”资格,责令其限期整改;11月12日,红星美凯龙物业所有方—晟大集团联系乌市消协协商解决消费者诉求,至11月15日,红星美凯龙回馈信息已与9位消费者达成了和解协议,至11月17日与13位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由美凯龙品牌管理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为消费者履行家装合同。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红星美凯龙做为柜台的出租方应承担赔付消费者损失的责任。

案例提供: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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