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视点|人大代表建议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 推动破产法律体系现代化
金融机构也会面临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存款人的利益如何保障?后置风险如何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在两会代表提出相关建议时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立法。3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兼行长郭新明对媒体表示,他将递交《关于修订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推动破产法律体系现代化的建议》。
因涉及连锁问题众多 金融机构退出机制难定夺
据记者搜集相关信息显示,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被违规套取的1560亿元信贷资金全部变成了不良贷款,出现严重信用风险,直接影响到了包商银行的后续经营,最后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据央行披露的信息显示,包商银行在接管时已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存在巨额的资不抵债缺口,当时若没有公共资金介入,约473.16万客户将受到严重影响。
金融机构申请破产同样要走相关的法律程序,除了简单的接管、清算、重整等问题,破产背后将会是众多利益链的环环相扣。
银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已经讨论了很多年,但一直没有定论。一方面与银行本身的特殊性有关,银行破产的话,社会成本可能远高于个别成本,即社会不良影响较大,甚至可能引发连锁效应,从而导致系统性银行危机。另一方面就是目前争论的问题较,比如,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由谁为破产银行买单、如何清算等问题。因涉及利益,所以分歧较大。
法制体系呈碎片化 破产风险缺乏统一协调处置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存款保险条例》《保险法》等法律制度组成,呈“碎片化”状态,缺乏统一协调的制度来处置金融机构的破产风险。
郭新明在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现行金融机构破产法律规范体系,与国际上先进经验做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示范指南相比,缺陷和不足十分明显。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对落后性,不太符合现代立法规则设计要求。
郭新明解释道,“由于金融机构业务和风险相比于其他企业具有特殊性,所以《企业破产法》的一般规则不能完全适用金融机构破产,但金融机构又属于企业,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是较为合理可行的立法路径。”
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推动破产法律体系现代化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金融业在普惠金融、绿色金融、消费金融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希望在编制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四五’规划过程中予以关注,对相关问题解决作出特定安排,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在关于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议案中表示,目前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形势复杂严峻,金融机构出现风险乃至破产的现象将不断发生,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迫在眉睫,建议加快法律制定进程。
白鹤祥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一是以效率性和科学性为导向,选择立法体例和立法模式;二是以维护金融安全目标为导向,确定适用金融机构范围;三是以适用和实效为导向,设定金融机构破产特别程序;四是以构建协调有效、有机联动的体系化机制为目标,设计破产程序与配套程序和制度的衔接。
(记者 贺向军 实习记者 江超)